资源税税率
税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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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
税率 |
能源矿产 |
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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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
0.06 |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原矿 |
0.06 |
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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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煤成(层)气 |
原矿 |
1%—2% |
铀、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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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
0.04 |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1%—4% |
地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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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
1%—20%或每平方米1—30元 |
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 |
铁、锰、铬、钒、钛 |
原矿或者选矿 |
1%—9% |
有色金属 |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铝土矿 |
原矿或者选矿 |
2%—9% |
钨 |
选矿 |
0.065 |
钼 |
选矿 |
0.08 |
金、银 |
原矿或者选矿 |
2%—6% |
铂、钯、钌、锇、铱、铑 |
原矿或者选矿 |
5%—10% |
轻稀土 |
选矿 |
7%—12% |
中重稀土 |
选矿 |
0.2 |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非金属矿产 |
矿物类 |
高岭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6% |
石灰岩 |
原矿或者选矿 |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磷 |
原矿或者选矿 |
3%—8% |
石墨 |
原矿或者选矿 |
3%—12% |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
原矿或者选矿 |
1%—8% |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12% |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
原矿或者选矿 |
2%—12% |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岩石类 |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矿或者选矿 |
1%—10% |
砂石 |
原矿或者选矿 |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宝玉石类 |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
原矿或者选矿 |
4%—20% |
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原矿 |
2%—5% |
矿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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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盐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
选矿 |
3%—15% |
天然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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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海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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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资源税是什么?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如下: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 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资源税纳税范围
资源税纳税范围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有什么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资源税迎来六大变化
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正式实施。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服务?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资源税法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再次开讲,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详细解读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刘宜指出,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资源税立法完成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五大资源环境类税种已全部完成立法,标志着税收法定取得重大进展。
资源税法展现“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刘宜表示,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拓展”是拓展了征税范围。刘宜介绍,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两规范”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和减免税管理。刘宜指出,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减免税管理方面,刘宜表示,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三明确”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据资源税法内容,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刘宜表示,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对于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刘宜指出,目前,资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
对于资源税法明确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刘宜表示,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常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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