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什么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2016年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
现遗产税税率为多少
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du累计zhi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4102过80万的,税率为0;
超过80万的部分16530-50万、5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
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扣除数”。
房产遗产税税率如何规定
有相关的继承法规定: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不在了,则由第1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的办理过程中不用缴税,在对外卖时需要缴纳20%的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产税。
1、公证继承
要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不在了,由第1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的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用2%
对于房屋的额法定继承人都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到公证处来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对法定继承人来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来评估、出具相应评估报告;确认没有错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来出具公证书;需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用2%;
3、房权变更
其继承人要带着身份证明、房屋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来申请继承的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受理、审批、出证;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4、对外售房过户
我们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要过户材料,按程序来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5、缴纳个税及其他税
在税务部门的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在税务部门的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按5.6%缴纳(减免),卖方缴纳;在税务部门的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6、房管部门缴费
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房权证交易过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缴纳交易费、登记费(工本费)、工本印花税5元,领取房权证。
房产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继承法规定: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不在了,则由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的办理过程中不用缴税,在对外卖时需要缴纳20%的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产税。
以上是关于2018房产遗产税税率的相关介绍,根据国家规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具体的缴纳数额也要根据房产数量、金额等来确定,不同情况下所需缴纳的费用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房产继承中的税,你以为门清了,其实不过是一知半解!
连续好几天,一位老房东张先生反复向我咨询关于房产继承后的税收问题。原因是他的一套两室户房子在经历了挂牌出售近一年还没卖掉的尴尬局面后,终于有人愿意买了。
可就在双方谈妥相关事情并要签定金协议之时,细心的买房人发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张先生和他的母亲,于是顺口问了一下张先生父亲的情况。
这一问就问出一个大问题,原来张先生父亲多年前已过世,而此套房子原来的产权人登记的是张先生父亲一个人,后通过办理继承手续才变更为张先生和母亲的名字(双方各占50%),现在此房若是出售,那么张先生份额部分就要按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张先生家庭名下无其他房产,不巧张先生不属于这个除非的情况,于是煮熟的鸭子眼看着就这样要飞掉了,张先生急着向我咨询求助。
现如今,越来越对的人会碰到房产继承的问题,而其中不少的人和张先生一样对于继承的程序或是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的了解几乎都是白纸一张。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但通常多数也属于一知半解,有些还是张冠李戴甚至是理解错误的。
由于房产继承的问题越发的普遍,近年来关于这方面的媒体报道和文章也开始变得多如牛毛起来。不过大部分的文章注重的多是讲办理继承的方法,流程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这些问题,对于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提及多半都比较笼统或是零散。
今天此文,就想通过解析普通大众对于房产继承中税收问题的一些认识误区,把这个房产继承中实实在在涉及到钱的问题给大家梳理一下。
◆误区一
遗产税的问题
经常有人会问我,继承房产是不是要交遗产税,而且还附带要再问我一句,是不是要交20%的税。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实行类似于其他国家的遗产税制度,所以房产的继承,至少现在是不存在遗产税这一说法的。造成许多人这样的误解,绝大多数是因为把继承后再出售时的个人所得和遗产税混淆在了一起,把“个人所得税”张冠李戴成了目前还没影的“遗产税”。
◆误区二
继承房产不用交任何税
既然没有所谓遗产税,那么房产继承时铁定就不用交任何税了?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确实是这样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经专门发文规定继承房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不过这些规定最高也仅仅是属于行政法规的层面,将来在高一层次的税法层面是否会有变化,这点还是值得关注的!
另外之所以要提这一点,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看似继承实则不是的情况在当下以及将来很有可能会经常发生,而且是会有税收产生的。
这个所讲的貌似继承的情况就是祖辈在生前订立遗嘱将房产直接给到孙辈。这种情况在如今已经很常见了,将来或许会更加多。在普通大众眼里这种情况也被当成是“遗嘱继承”,然而,实则在法律上,这种行为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畴,而是属于“遗赠”的范畴,原因是孙辈不是祖辈的法定继承人。遗赠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要按照一般赠与的情况缴纳契税。这点必须拿出来单独跟大家解释一下。
◆误区三
对于继承房产再次出售时个人所得税认知的偏差
我们现在普通老百姓口中所讲的继承房产要交20%的税,实际上就是指将继承下来的房产再次出售时需要按照差额缴纳20%个税的这件事情。
现在已经有不少的人认知到了这一点,当然一无所知或是概念还很模糊的也仍然大有人在。
澄清两个关键问题
(1)出售继承所得房产,若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和他人共同持有),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若名下没有其他房产且所继承的房产自原始买入起满五年的,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目前不动产登记尚未全国联网,所以税务部门还没有能耐查到外省市的房产,此为一大BUG,但对于出售者就……此处就略去不讲了!
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是已婚状态的,配偶名下是否还有房产也至关重要,如果有,原则上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差额作为税基来缴纳的,差额等于出售价格减去成本价格。出售价格大家不会搞错,但成本价格,往往许多人都理解错误了。许多人认为成本价格是继承房产时评估所得到的价格,实则这是错误的,成本价格应该是最初买入该房产时的买入价格。
继承属于无偿获取财产,所以成本就不能按继承时评估出来的价格计,而是要按照当初被继承人买入该房屋时的买入价计算。
这样一来,许多早年买断产权的售后公房就基本没有啥成本,差额几乎就等于出售时的价格,而这类房屋又多是目前继承的主要类型,最终导致的是产生非常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
关于增值税的认识误区
通常现在继承下来的房产,许多都会在短时间内被出售。因为属于买卖行为,所以对于卖方除了可能会有个税外,还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只不过,目前许多继承的房子多为房龄比较老,价值不算太高的房子,因此一般也不会超出普通住宅的价格标准,所以免征了增值税,但千万不要因此而误认为增值税是不存在的。
如果继承下来的房子,在出售时的评估价超过了普通住宅的标准,那么卖方就会产生增值税,这点一定要注意。将来估计很多继承下来的房子,由于价值会比较高,所以很难避免不产生增值税。
增值税的增收分全额和差额两种,区别是看房屋取得的时间。这里特别单独拿出来讲,就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许多人对这个取得时间都存在误读。
平时也经常会有人问我,是不是继承的房子要过两年或是五年才能卖,不然会产生很多税的问题。
这里给大家一个标准答案:继承房产在计算房屋取得时间时,不是以继承时产权证更名的时间点为标志的,而是以原始买入的时间点为起始点。增值税和之前讲到的个税都是如此,因此,在继承房产出售时,是必须要调取原始档案来确定原来产证的登记时间,即原始买入的时间,以此来计算是否满两年或满五年。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平时接触各类咨询的人员时,绝大部分人对于继承房产税收问题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拿出来逐一解析一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裨益。
为了让大家能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知,接下来,我就以前文中提到过的张先生的情况为例,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说明
张先生的父亲生前买了两套房子。一套是内环内的售后公房,登记的是张先生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另一套是后来买的,外环外的商品房,登记的张先生父亲和张先生的名字,双方共同共有。
张先生父亲过世后,张先生和母亲一起办理了公证继承手续。母亲放弃继承权,两套房子中原属于父亲的部分全部由张先生继承。这样一来,内环内的房子变成了母亲和张先生各占50%,外环外的房子母亲占25%,张先生占75%。
☆房产出售相关税收的解析
现在,张先生打算把内环内的房子卖掉进行置换,此时作为卖方会产生多少税收呢?
(1)该房子是多年前张先生父亲买断产权的售后公房,房子的购买时间远超过十年了,而且属于老公房,价格远低于450万,对照上海市普通住宅的内环标准,符合普通住宅要求,所以是免征增值税的。
(2)母亲由于是放弃了继承权,且该房屋虽然买入时只登记父亲一个产权人的名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母亲占有的50%份额无需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税,但因为外环外的房子产证上也有母亲的名字,所以出售此房时,母亲的份额要按照母亲份额所对应的的总价的1%缴纳个税。
张先生的部分就没那么好的待遇了,张先生的份额全部属于继承所得,且外环外的房子也有名字,所以就必须按照此次份额所对应的差价的20%缴纳个税,这和总价的1%比较起来,简直是天壤之别!初步估算也得二十来万,而母亲的部分按1%缴纳,仅仅只有一万多元。
☆解决方案
目前的房产交易中,一般卖方都是报实际到手价格,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但是碰到继承房产时,这样的操作方法就行不通了,原因就是所涉及的个税金额实在太大,除非卖方愿意自行承担,否则很难有买家愿意接盘。
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让自己名下不再有其他房产,哪怕是暂时性的没有。具体到张先生这,就要这样干了!
(1)将外环外的房子上自己的名字去掉,份额全部更名到母亲名下。更名方法可以是通过买卖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赠与的方式,两者各有利弊。
①第一种方式更名:当下需要出的费用肯定高。其中张先生份额中的25%继承部分同样还涉及20%个税的问题,如果房子不能满足普通住宅标准,则更加不划算。但这样做的好处是,将来再次出售时不会再碰到20%个税的问题,税会少,容易出手。
②第二种方式更名:只要付3%契税就行,当下费用少。但因为是赠与所得,日后出售时,母亲接受赠与的75%的份额部分就会产生20%的个税。
(2)张先生妻子名下实际还有一套房子,因为严格意义上对于继承房产出售时所涉及的个税,税务部门是要按照家庭来查询的,所以不排除会查询张先生妻子名下房产的情况。张先生想要彻底避开20%的坎,保险起见还得让妻子把名下的那套房产暂时更名到其父母名下,日后再想方法复原回来。当然去民政局暂时办个“你懂的”手续也是可行的,不过风险还是要掂量掂量的。
以上两个动作完成后,张先生出售继承下来的那套内环内的公房,才算铁保不会产生个税,没有了高额的个税阻碍,房子才有可能在整个市场极其清淡的情势下,或能找到接盘侠,不然绝无一丝希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二手房交易将陆续在许多城市成为主流,其所涉及的税费问题又是千差万别的,而且动辄就是很大一笔数目,一般普通群众绝大部分在碰到时都是一头雾水,尤其是继承房产这一块尤为突出。如果你有房地产方面的问题,一时又找不到内行人解答,可以在评论区联系到我并提出问题,我很乐意为你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 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 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 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 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 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常用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