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如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0%;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0%。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持卡就医,刷卡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