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表信息网
社保首页 养老保险知识 医疗保险知识 失业保险知识 生育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知识 公积金知识 股票知识 利率信息
热门问题
· 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 12333电话拨打指南
· 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 社保卡补办
· 社保跨省转移
· 失业金领取指南
· 社保每个月交多少
·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 离职后社保怎么办?
· 养老金替代率
· 办低保需要什么材料
· 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 《劳动合同法》十大要点解读
· 工龄如何计算
· 贷款计算器
· 重庆社保医保
· 档案存放地查询
· 大学生创业贷款
· 高温补贴
· 特殊工种有哪些
· 带薪年休假
· 职称评定
社保医保
·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 试用期社保
· 征地社保
· 重复参保
· 社保卡老卡换新卡
· 社保卡初始密码
· 特病办理流程
· 最低工资标准
· 社保补缴规定
· 社保暂停恢复
· 大学生医保
· 生育保险男方报销
· 五险一金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被征地农民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45%调整为50%,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住院起付标准
被征地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被征地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统筹相关政策按上述第二、三项规定同步调整。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住院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5%比例补助。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利率表信息网 www.lilv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