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展开。此次调待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第13次连调,也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后的第二次调整,惠及253万余名退休人员。
本次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
待遇调整继续采用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适当倾斜,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提高调整水平。即:对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举个例子:王某某,男,1952年12月出生,2012年12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整,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421.10元。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每月可以增加基本养老金91元。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定额调整:46元
2.挂钩调整:45元
①按缴费年限挂钩15×2 =30元
②按养老金水平调整 1421.10×1% = 15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共计调整:46+45 = 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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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顾荣)记者昨日获悉,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待遇调整工作将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
这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调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各统筹地区以2016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6年陕西企业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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