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深圳生育保险政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编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将执行此项规定,届时,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将与单位工资水平挂钩,效益好的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将有望水涨船高。
保险费全由单位缴纳。
将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新规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等,就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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