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政策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近日,青岛就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方面又做新调整,具体详见以下内容。
2015年山东青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政策
不同行业根据工伤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办法》实施后,参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其中,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仍按原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根据当年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支缴率不同,实行费率下降或上浮,一年浮动一次。
浮动费率的定义及档次
定义: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档次: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浮动?
一、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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