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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须知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须知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且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
二、哪些人符合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条件?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三、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从2015年7月1日起,对2015年7月1日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对2015年7月1日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时申请办理。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根据公告安排的时间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仅限于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职工,没有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继续实行按年提取,办理时请按要求带齐相关资料,所有委托人应同时到场签字。
四、职工签订了《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第一次提取资金到账时间是什么时候?
从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职工每正常还款一个月(自然月),公积金中心在下一个月26日前,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
例:张三于10月份签订了《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从协议签订次月(11月)起,职工每正常还款一个月,公积金中心将在下一个月(12月)26日前,以职工11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为限代办提取。也就是说,10月份签订的协议,第一次提取资金的到帐时间是12月26日前。
五、2015年7月1日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委托按月提取前未提取的额度怎么办?
职工在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六、委托按月提取每月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委托按月提取每月提取额度以上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为限,委托方某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暂停代办该委托人当月提取,其他委托人的提取不受影响。
七、办理委托按月提取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还款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婚前贷款,婚后增加配偶委托按月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可以代办吗?
签订协议(包括委托人变更)不可代办,因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各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故需各委托人到场进行签约。
九、如果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是否就自动与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进行关联了吗?借款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每月另外还款了?
不是,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不会影响到贷款还款账户的变更。委托按月提取还款是公积金中心为借款人提供一项便民服务,但不影响借款人对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的正常履行。因此,请及时关注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按合同约定按月及时、足额还款,避免造成逾期,影响您个人信用!
十、委托按月提取的收款银行卡(存折)如破损/遗失等如何办理?
收款银行卡(存折)破损/遗失按以下流程及时办理: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收款银行卡的开户行办理挂失补卡(存折)业务,收款卡(存折)挂失补卡(存折)后,并由第一顺序委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补办的银行卡(存折)到签订协议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收款账户的变更手续。
十一、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主要有哪些原则?
1、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申请办理
提取,即:借款人不在缴存地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需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与该办事处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才可办理。
2、职工因工作变动,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转移的,如在本县(市)内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继续执行,缴存职工无需另行申请;跨县(市)转移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自然终止,职工若要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重新申请。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在同一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按照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委托人先后顺序办理提取。
4、职工委托按月提取期间除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按年提取情形外,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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