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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清远实现公积金互贷互认

2015广州清远实现公积金互贷互认

广清实现公积金互贷两地市民可用公积金异地购房
7月24日上午,广州市、清远市两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签订了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项目协议,备受两地市民关注的广清住房公积金互带项目正式启动。
根据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规定,广州缴存职工在清远贷款购房须满足几个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主住房;d.在清远市没有住房。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而清远缴存职工在广州贷款购房同样也须满足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申请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购房时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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