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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公务员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我系江津区的一名乡镇公务员,我爱人在今年8月生了一个小孩。我爱人没有工作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我拿出《社会保险法》、渝劳社发[2008]61号、渝劳社发[2009]17号、渝劳社[2009]4号、渝劳社发〔2009〕17号等依据,单位领导说重庆的文件规定了市财政统筹的由市财政解决,乡镇公务员没有说明。
12月11日重庆市人社局给我的答复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完全没有他所说释义内容,而是借《释义》来说只能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来解决。但是在社会保险法》第54条明确规定:“职工未变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55条明确规定了生育医疗费用指哪些。《释义》不能与其解释的法律相抵触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而人社局连最超码的法律都不顾,乱解法律。
人社局在渝人社信箱[2012]2407号中回复,“关于机关公务员生育费用如何报销,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的问题,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市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61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江津区人社局在11月10日答复时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负责”,市人市人社局的答复明显与其在2011年7月14日公开解读《社会保险法》时明确表态“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中国医疗网公布)的解读不一致。请问市人社局哪个解读正确?公务员未变业配偶是否享受生育费用保险待遇?其资金渠道从哪支付?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收悉。
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力、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未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政策有: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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