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
|
社保医保 |
|
|
|
关于用人单位解散后生育保险事宜 |
关于用人单位解散后生育保险事宜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的驻渝办事处工作已有1年半的时间,此期间公司找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缴员工五险。2013年2月公司决定解散驻渝办事处,此时我已怀孕三个月,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单位应该在资产清算前,按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请问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预留并支付我的生育保险费用;2、我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是多少,哪里可以查询。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六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鉴于不同单位的情况各异,建议您与单位协商处理。以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3100元再加上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产假补贴作为补偿申请。产假补贴计算方式:本人天平均工资*产假天数。谢谢您的来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