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地税局代收的社保保险费为什么要参保人补交?
本人于3年前在重庆****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有给我们买社保。现在我一同事有怀孕去办理生育保险,社保局的老师不给办理,其理由是:当时我司还欠社保保险费用,不能办理相关保险享受事宜。
渝北社保局老师说,只有我们去叫原公司补交了社保欠费后才可以办理相关保险享受事宜。
领导你觉得他们作为国家公务员在行使他们的职责吗?原公司欠社保费用是我们参保人员的吹交义务?社保局的职责到底在哪里?我本人欠社保局的费用吗?
请领导给予处理为谢!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照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渝北区社保局人手有限,要面对几千家参保企业,所以希望您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使事情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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