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什么今日(2012年12月11日)我妻子(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西南医院就诊支付门诊药费时被西南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使用其母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请问这个政策是否有效并按规定执行?如有效但未执行,请问何以要出此政策,且何时才能执行此项惠民政策?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获悉。
请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申请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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