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体企业(非破产)的退休及在职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政策咨询
关于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变卖资产后尚有剩余资产(非破产类),是否也可向区社保机构申请协商后即可免去应缴纳的退休及在职职工部分年限的医保及养老保险费用?据重庆市杨家坪****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咨询九龙坡区社保局给出的答复,特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咨询,希望确认是否有此政策,以保障大多数退休及在职职工在企业完全解体后的关于养老及医疗保等切身利益。谢谢!
办理结果: 你好!您提供的联系电话一直停机,无法与您进行沟通联系,无法了解到您反映的具体情况。现根据你的描述回复如下:
2002年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行文《印发重庆市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报批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4号 )中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的有关规定,只针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另外就是纳入三峡库容办批了关闭的国有企业可以纳入核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非破产类企业不在核销范围。对于医保问题我市无此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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