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摘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问题:我于2000年响应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号召,开办了一家私立幼儿园。办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办园以来,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本单位开始参加社保,取得社保编号。目前,我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历年(2000年-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市局有详细规定吗?我为职工补缴2000年-2012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吗?急盼望回复,谢谢!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获悉。请持该幼儿园成立时的有关批文等资料到梁平县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电话:5323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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