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计发的相关问题咨询
有一事在工作中不明,请求释明处理。
一、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伤(亡)时的户籍不在本市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以及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其一次性支付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又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2011年1月1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新发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1.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致人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发生工伤事故后再行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是否仍然依上述规定必须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自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而不能一次性请求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问2. 何谓新发生的费用,由哪几部分组成?
问3. 如果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能依照未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则似有损害工伤保险基金利益之嫌?也似会导致用人单位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待出事后再行补缴以逃避支付责任之嫌?也似会造成一种认识:五级以下伤残领取的工伤待遇高于一至四级伤残?
为此求助者着实不明,请求贵单位明示,以解不惑!急待!
办理结果: 你好!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可以按一次性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进行办理,但前提是户口不在本市,且工伤职工主动要求。
二、2012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二)对新发生的费用作了明确规定。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后续工伤待遇能够得到保险。现实中不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一次性补偿,但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至工伤职工生活、就医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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