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生育保险的问题
您好,我07年参加工作,在陕西工作,一直缴纳生育保险,2011年12月调入重庆石柱工作,在调入重庆的时候怀孕六个月,在重庆缴纳三个月生育保险后,分娩。因为在重庆缴纳的时间为三个月,请问我是不是无法获得生育保险呢?单位该给我做些什么呢?有没有像我这种特殊情况,有没有什么特别的文件规定呢?如何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呢?万分感激!期待您的回复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于生育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跨统筹区转移人员不能接续生育保险关系及享受待遇。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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