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
政策依据:渝府办发〔2014〕97号、渝人社发〔2014〕197号、渝人社发〔2014〕223号
政策对象: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适用对象:参保单位及职工
政策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标准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参保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费(企业阶段性降费暂按7.5%缴费);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
2、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标准
1、单位缴费:在职人员由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缴纳;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按所在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2、个人缴费:按每月5元标准缴纳。
(三)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在60%—300%之间的按其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公共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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