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政策依据:渝府发〔2000〕48号
适用对象:参保单位及职工
政策主要内容:1.由用人单位按参保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0%缴费(企业阶段性降费暂按19%缴费);参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费。 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在60%—300%之间的按其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公共业务科
受理时间:每月1至20日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