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适用对象: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政策主要内容:单位参保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年龄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3%划入;35岁—44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 45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正常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退休人员,缴费期内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缴费期满后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关破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重庆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4%为年度标准,按月划入。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个人参保科、公共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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