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7〕220号
适用对象:1、户籍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
居民;2、户籍不在我区,但居住在我区的重庆市户籍居民;3、户籍不在我市,但居住在我区的市外户籍居民
政策主要内容:1、参保时间:2018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20日;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2、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高校大学生参加2017年9月—2018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
3、2018年度,享受资助参保的对象及资助标准:(一)区民政资助对象及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给予180元/人?年的资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除外)、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含城市低收入老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二档分别给予130元/人?年、180元/人?年的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二档分别给予100元/人?年、140元/人?年的资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二档给予全额资助。(二)区残联资助对象及标准。对办证残疾人中四级以上残疾人参加一档给予资助,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给予50元资助;三、四级残疾人参加一档给予180元资助。办证残疾人参加二档不予资助。(三)区卫计委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国家特别扶助家庭成员、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成员、区级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成员、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本人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不予资助。(四)区农委资助对象及标准。对区农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不予资助。
以上人员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农委负责界定。凡资助参保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在参保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参保,一经选定,该参保年度不得改变,参保当年医保待遇享受与参保时选定的身份一致。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居保科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冬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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