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诊所)资格审定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6〕94号、渝社险发〔2016〕38号
所需资料:1.《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
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营业场所证明材料;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5.社区卫生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6.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7.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向服务监督科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现场初审、提出意见→现场验收→专家评估→报市局审批备案→行文对外公布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服务监督科
受理时间:每季度第1个月的后10个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作息时间)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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