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办理依据:渝社险发〔2011〕42号。
服务范围: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
办理流程:带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书》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到原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院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一式四份→携带以上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镇民政办确认是否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携带以上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镇社保所签字盖章→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确认社保补贴享受情况→由社保所交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单双解补贴资格及标准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区社会保险局将档案和审核结果退给社保所。
所需资料:(1)审核完毕后的《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院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2)职工档案;(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缴费存折复印件。
办理地点:区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行政服务收费。
限时承诺:每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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