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工伤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12〕22号、渝人社发〔2010〕203号。
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2.《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3.诊断证明;4.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及每日清单)、处方、各种检查报告单、医院特殊材料购进发票;5.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嘱(长期及临时);6.经区社保局审批的工伤职工治疗的所有审批表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资料到区社保局审核科申报→区社保局审核后,向区财政请款→财政拨款后,由区社保局将报销费用支付到单位(当年发生费用审核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受理时间:每月21-次月5日法定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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