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报销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渝劳社发〔2009〕17号
所需资料:1.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2.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3.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住院明细总清单;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5.异地生育的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医院级别证明;6.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7.产前检查的有效发票及相应检查报告单;8.参保职工发生生育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办理生育并发症备案登记(如未办理或超时办理的,不予报销);9.委托别人办理的,委托人要写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市外及市内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产后90日内,持以上资料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申报→区社保局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将报销费用支付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到个人;2区内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凭区社保局出具的《生育介绍信》,直接到协议医院结算费用。3.市内.区内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出院时在联网医院医保办结算。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受理时间:每月1-20号法定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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