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7〕277号文。
适应对象: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
(一)参加职工医保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参加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窗口申请办理,并填写《重庆市跨省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地医疗保险统筹级次对应的地区。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在备案地按规定选择已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等实行了省级统筹的省市就医,备案到就医省市即可。
(二)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外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由负责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跨省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见附件2),并由医疗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的转诊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不再审批盖章。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跨省转诊转院证明情况将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
转诊到市外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转诊转院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由参保地为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填写《重庆市跨省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
(三)对在市外突发疾病需临时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当在住院后由参保人、参保人所在单位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备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完成备案,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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