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耐药结核病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政策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3〕10号、渝社险发〔2014〕10号、渝人社发〔2015〕198号
适应对象:居民医保的正常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凡取得耐药结核病特病证的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定点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包括结核病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相关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报销,不受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对超过最高限额或转院治疗的费用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并将定点医院负责支付的转院治疗费用,按以上报销规定由定点医院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耐药结核病患者享受的单病种限额费用计入其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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