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渝府办发〔2013〕214号、渝人社发〔2013〕256号、渝人社发〔2015〕270号、渝人社发〔2016〕297号
适应对象: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另行缴费)
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生病住院(含重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其自负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8年起付标准调整为15528元)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补偿:起付标准—20万元(含)以内的报销50%;20万元以上的报销60%。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人。
参保居民在市内住院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直接在住院定点医院结算,并在住院总费用中抵扣,住院病人只需缴纳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参保居民在市外住院的,参照异地就医报销办法,由患者先行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直接到参保所在地辖区定点医院报销。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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