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2〕175号、渝人社发〔2014〕197号。
适应对象:职工医保正常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
政策规定:
一、住院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200元/次、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440元/次、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起付线880元/次;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二、住院报销比例
1.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报销的部分,在职职工按以下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85%,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87%,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9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住院均按95%的比例报销。
2.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2015年调整为3.7万元、2016年调整为4.2万元、2017年调整为4.7万元),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50万元。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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