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儿童两病报销
政策依据:渝办发〔2010〕263号。
适应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在2010年9月1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政策规定:
(一)补偿标准:对定点医院治疗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定额付费,标准分别为: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缓解治疗费 8 万元,中危组完全缓解治疗费 15 万元。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缓解治疗费 8 万元。
3.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 2.5 万元,介入治疗费3万元。
4.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3 岁以上儿童患者2.5 万元,1—3岁儿童患者4万元,1 岁以下儿童患者5万元;介入治疗费4万元。
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常规手术治疗费,新生儿、小婴儿(3 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的为 3 万元,其他儿童患者1.5 万元;介入治疗费 3 万元。
6.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常规手术治疗费 3 万元,介入治疗费 2.2 万元。
(二)经费渠道:1.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申请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70%给予补偿。
2.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20%给予救助。
3.如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 10%给予救助。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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