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12〕22号
适应对象:工伤保险正常参保并足额缴费职工
政策规定: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按本人受伤前年平均缴费工资的27-7个月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分别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的12-2个月计算);
3、1-4级伤残津贴(按本人受伤前年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由基金支付);
4、5-6级伤残津贴(按本人受伤前年平均缴费工资的70%、60%按月计发,由单位支付);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需完全或大部分、部分护理人员,分别按全市上年社平工资的50%、40%、30%按月计发);
6、工亡职工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个月计发,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全国可支配收入20年计发);
7、供养亲属抚恤金(丧失劳动能力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和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分别按本人受伤前年平均缴费工资的40%、30%按月计发);
8、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计发);
9、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全市上年社平工资的60-6个月计发)。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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