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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渝劳社发〔2009〕17号、渝社险发〔2012〕114号

适应对象:已连续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参保职工

政策规定:
一、 产前检查费用
实行最高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实行最高限额报销。
1、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的报销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 1200 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2、难产报销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 1800元 、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 3000 元、三级医院3100元; 宫外孕: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 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3、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报销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 元、三级医院850元。
4、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报销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150 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 25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在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后,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500元以内的(含,下同)报100%;500-1500 元部分报80%;1500-2500元部分报70%;2500-3500元部分报60%;3500元以上部分报50%。
四、生育生活津贴
(一)发放天数
1、正常生育128天、 4个月以下生育15天、宫外孕30天、4个月以上流或引产42天; 2、多(N)胞胎生育增加N×15天 ;3、难产增加15天。
(二)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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