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国家的有关文件确实明文规定,在成立业主管委会时,由开发商或物管公司牵头组织。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建设部解释说:小区之内的广大业主之间并不熟悉,也缺少联系,因而必须强制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出面牵头。但是,如果业主有能力自行组织成立业主管委会,而无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协助的话,当然是可以的。很显然,小区办误解了有关文件的规定。
去年,北京市下发新的文件规定:在小区符合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各项条件后,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应在15天之内负责牵头组织成立业主管委会,否则,10%的业主可以联合起来,在4个月之内,自行组建业主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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