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上常常被提到的“IPO”的意思是(A)。
A、首次公开发行,即公司第一次公募股票
B、公司第一次私募股票
C、已有股票的公司再次公募股票
D、已有股票的公司再次私募股票
股票市场上常常被提到的“IPO”的意思是首次公开发行,即公司第一次募股票
那么什么是IPO呢?IPO全称首次公开募股,英文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也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其实通俗的来讲,“IPO”就是没有上市的公司,第一次上市,就称之为IPO。
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那么IPO公司又是什么呢?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IPO公司上市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呢?
首先,从公司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想要上市就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具备上市的资格。
其次,从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公司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后,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从公司的股本数额上看,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IPO对于IPO公司有哪些好处呢,简单来说是募集资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以及员工的认同感,增强流通性,有利完善企业制度,方便管理。
IPO新规则的解读
关于IPO规则的调整,如果单纯解读为在企业上市标准方面取消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募集资金监管等核心问题,那么未免太武断和业余。个人认为,如何不偏不倚地理解好规则的变化,至少要坚持以下的思路:
1、独立性等这些问题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合规运行的影响或者伤害大家都是了解的,也正是因为大家知道其危害,所以这些年来中介机构在解决企业上市问题时都会重点调查并解决这些问题。这些年我们已经对这些问题有了足够的认识,并且已经有了成熟有效的结果思路和手段,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再犯错。(最近几年否决意见中独立性问题比例以及非常小了,从2007年的三分之一到现在的不到10%,具体可以查阅小兵早期的审核意见总结)。所以,现在监管机构不再强调这些问题不再进行直接的监管而是由中介机构自己判断,但是这不代表独立性问题不再是企业上市的前提条件。
2、规则改变之下,如何判断和对待独立性等问题,那么至少要坚持这样的思路:如果这些问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有着重大不利的影响,那么也需要解决之后上市。如果这些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有限且短期内解决不现实或者成本太高,那么可以充分披露影响并说明未来对该问题的解决规划,也不是不解决了。
3、监管机构取消相关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实质条件的明确要求而要求强调信息披露,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审核责任前置,强调保荐机构对于某些问题的判断和核查,监管机构不再为此背书和负责。规则变革之下,中介机构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要更加审慎,对于风险的控制也要更加明确具体。
4、关于IPO规则的变化,不是巨变也不是颠覆,更不是企业上市的重大福音,不过是审核理念变化以及注册制影子下的一种必然的修正。有重大独立性缺陷的企业还是不能上市,对募集资金监管不到位的仍旧会受处罚。小兵一直在讲,新三板可能是注册制创新的试验田,如果大家对新三板审核的某些规则理解比较深刻,倒也不难理解这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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