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时,被收购企业哪段期间的利润可并入上市公司?
在98年财政部66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可谓是"百花齐放"。许多上市公司年底"突击"收购企业、一举将该企业全年利润并入合并报表,以此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例如,某上市公司1995年十二月29日收购了一家企业95%的股权,在合并报表中将被合并企业全年利润2152万元合并进来,从而扭转了当年亏损,并以10:1.5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股票股利,注册会计师因此而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再如,某上市公司1998年七月3日发布公告,按资产评估价格3304万元收购其控股股东的某分厂,将协议签订日倒签至1998年一月1日。该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将该分厂1998年全年的利润3577万元均确认为当年收益。
财政部66号文(自1998年一月1日起执行)的出台彻底结束了这种混乱的状况。该文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以被购买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公司的日期为购买日,即被购买企业以其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购买公司为标志;购买公司以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为标志。在具体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经转让给购买公司,这种条件包括:
(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也就是说,只有被购买企业自购买日起、至会计期期末止这段期间的利润,方能并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而会计期起始至购买日之间的利润,只能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成本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