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享有哪些权利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作为金融消费者,如何利用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所有金融消费者亦很关心的事。目前,商业银行(银行)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对个人的金融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因此,有不少关于金融产品的权益知识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如储蓄业务,目前在我国银行(银行)存款结构中,储蓄存款已近8万亿元,作为一名储户,依据我 国有关法规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款自愿、取款自由权。居民个人所持有的现金是个人资产,不论是存入储蓄机构还是作其它用途,存入哪家储蓄机构,存多存少,存活期还是定期,完全由居民个人决定,同样,居民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取出部分或全部存款,储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据绝其提取存款。
利息复核权。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对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或存在疑义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对复核确实有误的,应如实向储户更正。
存款保密权。储户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期限、身份证件号码等均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合法的手续均不能查询储户的存款,也不能冻结或划拨个人存款。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在未经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对外宣传中引用储户的资料。
储蓄利率、种类获知权。储蓄机构应在机构内部显而易见的地方悬挂利率公告牌,告之储户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率,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提高利率和税率,同时还应将本机构开展的业务种类明示。开办外币储蓄业务的,还应将外币种类、利率情况挂牌公告。
合法权益保护权。储户在因储蓄机构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储蓄机构违法行为举报权。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储户发现储蓄机构有擅自开办储蓄业务、储蓄机构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利率等类似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责令其进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服务权。居民有权享受储蓄机构对破损人民币的无条件兑换服务,还可以要求储蓄机构进行找零服务,对于取款时储蓄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达不到“七成新”标准的,可以拒绝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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