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1、何为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2、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均参加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25元支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划拨,若医保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居民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3、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享受对象?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对象为全市当年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含享受财政补贴的特殊群体),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个人负担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后均可享受。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4、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如何确定?
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政策内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5、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个人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6、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赔付?
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都设有办事处经办业务,医保结算网络完善前,符合享受的人员可持今年的住院资料、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局的指定窗口办理业务。医保结算网络完善后,符合享受的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享受。2013年1月1日后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均属此范围。(黄宙峰 余功安 万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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