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工、居民外地急诊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1、报销范围及流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8〕45号)的规定,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医疗机构的门诊紧急诊治的行为。参保人员因公或因私等离开本市并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上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治疗结束后的每个季度第一个月按相应流程报销。
2、业务依据
(1)《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
(2)《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
(3)《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8〕45号)
(4)《关于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9〕207号)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医保卡复印件;
(2)中国银行储蓄卡或者存折复印件;
(3)发票(医疗结算单据报销凭证联)、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主要检查结果、手术记录);
(5)出院证明;
(6)意外伤害住院的报销时需要提供受伤当地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据的受伤过程的证明。
4、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符合急诊条件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费费用仍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0%,退休人员为78%;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7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符合急诊条件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费费用仍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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