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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
河南省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豫人社养老〔2018〕30号 各省瞎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8〕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我省2018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 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计算增加。 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职业年金、取暖补贴)的2.2%计算增加。 2017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已完成参保登记并实行征缴发放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完成参保登记或没有实行征缴发放的单位,可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发放,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原渠道代调或预调,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情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清醒认识组织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确保7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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