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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黑龙江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8〕13号)要求,现将我省2018年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确定。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2.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7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好事办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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