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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适用哪些人 |
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适用哪些人 据中国政府网周四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从三大支柱的结构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2018年,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地,截至2020年末,参保人数仅4.9万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3亿元,保费收入与参与人数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意见指出,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意见还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优势? 1、税收优惠 存入官方管理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能够享受税收优惠。虽然还不清楚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细则,但不管怎样,这都是政府给我们的福利,实质上是在增加我们的收入。 2、强制属性 这个养老金账户有一定的“强制属性”,存入这个账户里的钱,只有等到退休年纪才能够领取。与没有“强制属性”的自己存钱相比,这个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限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能实现“专款专用”的目的。 3、提高养老资产回报率 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后,个人可以在每次领取工资后把一部分钱转入到养老账户中,由官方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提高回报率。由于养老金账户有很长的锁定期,可以对里面的资金进行长期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回报率会更高。 个人养老金制度适用哪些人? 个人参不参与缴纳个人养老金,得看自己的意愿。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提出的,每个人只要符合参保的条件,都可以选择缴纳个人养老金。如果手头经济宽裕稳定,并且想要给自己未来养老多一份保障,都可以考虑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适合哪些人”这个问题没有准确答案,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您目前有足够稳定的经济收入,在日常生活开支之外还有盈余,那么为自己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给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增添一份保障,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支柱养老产品有哪些? 根据要求,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以自由选择账户内资产可购买的金融产品。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已覆盖银行、保险、基金等领域。 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迈出第一步。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监管层不断扩大养老产品的试点范围。2021年6 月1日起,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六家公司获得经营资格,2022年2月28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经营主体拓展至15家。 银行领域,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今年3月1日,银行在养老领域的试点也实现扩容,由此前的“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基金领域,2018年8月,证监会核发首批养老目标基金。公募第一批养老目标日期FOF基金成立至今已满三年。Wind数据显示,2018 年至 2022年4月份,养老目标基金年度分别成立 12、52、40、48、16只,发行规模分别为38.54亿元、157.91亿元、149.75亿元、363.70亿元、40.67亿元。 附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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