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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

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

政策依据:渝劳社发〔2005〕126号

一、生育备案登记(出具生育介绍信):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妊娠三月后至生育前持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选定区内协议医院并办理手续,区外不需办理。

所需资料:1.《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相片两张;
4.委托别人办理的,委托人要写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受理时间:每月1-20号法定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费用:无

二、生育并发症备案登记: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发生生育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手续到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办理

所需资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就医证明;
4、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等;
5、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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