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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工伤门诊费用报销

区内工伤门诊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12〕22号、渝人社发〔2010〕203号。

所需资料:1.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单位盖鲜章);2.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3.原始发票、处方(相对应);4.门诊病历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资料直接到区内定点医院直接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当年发生费用审核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办理部门:区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科。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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