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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缴费 |
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缴费 办理依据:《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 服务范围: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征地农转非)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知青、退役军人)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参保类别所需的参保资料到社保办事大厅初审→初审合格后领取参保类相对应的参保表格→申请人对表格内容进行填写→将表格递交工作人员进行完善→将完善的表格交分管领导复审→合格后到指定的邮政银行办理开户→将复审合格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存折返回给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处理。 所需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增减记载页原件及复印件;(3)退役军人持退伍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及复印件;(4)知青持知青档案及复印件;(5)征地农转非人员持接续卡、缴费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区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间:社平公平后每月1-20日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行政收费。 限时承诺:即时办结。补缴往年费用待市上社平工资公布后再出计划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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