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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失业职工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参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依据:《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渝社险发〔2013〕107号)

服务范围:失业职工包括以下四类。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2.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3.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4. 具有本县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参保类别所需的参保资料到社保办事大厅初审→初审合格后领取参保类相对应的参保表格→申请人对表格内容进行填写→将表格递交工作人员进行完善→将完善的表格交分管领导复审→合格后到指定的邮政银行办理开户→将复审合格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存折返回给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处理。

所需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薄》主页、本人页、增减记载页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补缴需提供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原临时聘用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办理地点:区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间:社平公平后每月1-20日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行政收费。

限时承诺:即及办结,补缴往年费用待市上社平工资公布后再出计划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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