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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允许亲属或指定人使用

个人账户允许亲属或指定人使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个人账户允许亲属或指定人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136号)。
适用对象:在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起。

所需资料:1、使用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需使用他人个人账户支付就医医疗费的参保人(使用人)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登记→使用人提供所需资料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验→定点医疗机构留存使用人、提供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备查→使用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办理人)输入提供人社保卡使用密码,定点医疗结构收费时,通过选择抵用功能使用提供人个人账户支付。

办理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个人参保科、公共业务科、社会化服务科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作息时间)

费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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