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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政策依据: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渝劳社办发〔2008〕311号、渝劳社办发〔2006〕185号、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渝人社发〔2010〕167号、渝人社发〔2012〕102号。

适应对象:参加职工医保正常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15.血友病;16.重度前列腺增生;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帕金森病(PD);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0.骨髓增殖性疾病;21.丙型肝炎;2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只能办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二、居民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病种(12种):
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贫血(中、重型);12.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疾病病种(14种):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1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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