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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耐药结核病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政策 |
居民医保耐药结核病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政策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3〕10号、渝社险发〔2014〕10号、渝人社发〔2015〕198号 适应对象:居民医保的正常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凡取得耐药结核病特病证的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定点就医住院和门诊发生包括结核病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等相关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报销,不受医疗保险三大目录限制,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万元/人,对超过最高限额或转院治疗的费用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并将定点医院负责支付的转院治疗费用,按以上报销规定由定点医院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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