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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政策

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5〕237号、渝人社发〔2017〕264号

适应对象: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费用定额包干使用的基础上,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实行统筹基金支付,按人头付费和定点服务管理。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我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
(二)支付比例和标准。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100元/人。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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