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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2〕127号、渝人社发〔2013〕174号

适应对象:城乡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
一、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员住院需自付起付线金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二、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
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支付限额
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咨询部门: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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